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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1-04-25 10:27     (点击: )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现就我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高企认定实施常年申报,2021年高企认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认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8日,第二批认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7日。

  二、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八项条件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详见《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附件1)。

  三、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注册登记法人账号,完成实名认证,进入火炬中心高企认定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原有已注册企业,须完成实名认证后,方可进入认定系统办理业务。

  (二)系统申报

  申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规定,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所有认定申报材料。企业应利用15M的附件上传申报材料,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核实初审

  申报企业对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提交辖区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初审推荐。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节点前完成初审推荐,并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2)及推荐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

  (四)认定评审

  省认定办受理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的申报企业材料,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省认定办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拟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事项

  1.各市州要充分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引导有高企申报需求的企业先登录科企信息库进行自评入库后,再提出高企认定申请。

  2.参与2021年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在5月8日前提交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至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审核备案。具体备案要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另行通知。省认定办将集中公告一批可供2021年认定申报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名单(2020年6月已公告的中介机构名单仍可供今年第一批申报企业选择参考)。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据实出具专项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省科技厅诚信管理记录。

  3.各市州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企申报材料核实和初审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申报工作。

  4.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商合作,面向拟申报认定企业,组织开展高企认定政策和专业技术宣讲培训,扎实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咨询答疑等工作。

  5.省认定办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五、联系方式

  (一)省认定办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  陈  上  0731-88988819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刘雨庭  0731-85165050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饶  逸  0731-85554851

  (二)系统申报及材料报送

  省火炬创业中心        李润洁  0731-88988755

  刘  军  0731-88988749

  地址:长沙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1楼1116室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16日




附件1: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知识产权相关资料。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和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4.研究开发活动相关资料。研发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提供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提供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指标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证明材料。

  5.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资料。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应提供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活动四项指标实施操作的具体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企业应提供与相应在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从湖南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并加盖人社部门参保公章的单位参保证明。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符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审计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年度审计报告如是防伪标识复印件,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页加盖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8.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出具的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9.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10.企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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