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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展翅 瞪羚加速!《长沙高新区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实施办法》发布
2021-05-12 11:59     (点击: )


长沙高新区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高新区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为加速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打造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形成良好的企业成长生态体系,扶持初创企业顺利度过“孵化期”,快速成长为维鹰企业、瞪玲企业,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型企业,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行业领域:符合长沙高新区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发展方向;
  (二)企业工商、税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章 雏鹰企业培育
  第三条 长沙高新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雏鹰企业培育滚动发展。雏鹰企业培育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预算资金当年度未使用部分滚动计入下一年度支持。
  第四条 申报企业达到基本条件同时须达到如下条件:
  (一)注册成立时间五年以内的科技型企业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特殊产业可适当延长三年);
  (二)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5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或获得创业投资机构300万元以上股权融资。
  (三)对创新积分制苗木期和成长期评分A档以上企业优先支持。
  第五条 对雏鹰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等相关费用给予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支持。补贴资金采取事后报账的形式,实行一次申报、分批报销。资金主要用于产品研发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生产设备采贿等经费支出。具体如下:
  (一)产品研发、科研仪器及生产设备投入费用:按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
  (二)达到省、市上级部门(包含但不限于科技口、发改委、工信口)申报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推荐。

第三章 瞪羚企业培育
  第六条 长沙高新区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瞪羚企业培育滚动发展。瞪羚企业培育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预算资金当年度未使用部分滚动计入下一年度支持。
  第七条 申报企业达到基本条件同时须达到如下条件:
  (一)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完整年度(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且企业有效数据达到三年以上;
  (二)企业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为非上市公司;
  (三)企业按星级分类评审:
  一星级: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收入近三年或两年复合增长率达到30%;且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大于6%。
  二星级: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2亿元的企业,收入近三年或两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0%;且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大于5%。
  三星级: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收入近三年或两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5%;且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大于4%。
  四星级:企业成立时间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或企业成立时间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近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大于3%。
  (四)对创新积分制壮大期和成熟期评分A档以上企业优先支持。
  第八条 瞪羚企业支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被评定为瞪羚企业,按照一、二、三、四星级分别一次性相应给予30、40、60、100万元支持,晋级补差。已经管委会评定为优秀瞪羚企业并获得过5万元支持的企业,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条件并被评定为瞪羚企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差支持。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高成长梯度培育采取政府为引导,市场化运营的方式通过政府采贿确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履行服务平台职能。相关评审程序如下:
  (一)资格审查。第三方机构集中对企业申报资格以及申报证明材料、项目真实性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企业名单统一上报经济发展局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家评审。对于资格审查通过的企业,由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管理专家进行集中评审,按照专家评分确定拟支持企业名单,经济发展局组织对拟支持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三)管委会审议。经现场考察、经济发展局局务会复审后由分管委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联合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同意。
  (四)公示。经管委会同意后需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支持企业名单。
  (五)资金拨付。雏鹰企业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等相关费用,经济发展局审核后财政分局依据审核汇总表拨付资金;瞪羚企业由财政分局依据支持企业名单直接拨付资金。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加强高成长企业服务管理。
  (一)每年安排高成长企业运营经费200万元,其中雏鹰企业培育和瞪羚企业培育运营经费各100万元,主要用于培育孵化体系建设、项目评审、运营管理等费用,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二)建立高成长企业库,采取“统一服务、动态跟综评估”的服务模式,全程关注企业发展情况。对入库企业优先向合作银行推荐,争取授信、贷款及其他金融支持;推荐给合作技融资机构,进行投融资对接。
  (三)列入支持名单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通过园区孵化培育,达到“升高” “入规” “上市” “扩面”条件的企业,须积极配合园区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每季度末向经济发展局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 暂缓和终止如发现项目在孵化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及时对其采取暂缓或终止其孵化资格的措施,同时暂停发放该项目的补贴资金:
  (一)项目不及时填报季报、报账时所填报资料有异常、项目实际运营状态与其评审时所提交的商业计划书有严重偏差等;
  (二)项目进展缓慢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存在套取政策资金的嫌疑;
  (四)其他违反相关协议的情况。
  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经研究后,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相关支持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0年度未申报瞪羚企业认定及政策支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长沙高新区“雏鹰企业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长高新管发〔2019〕71号)和《长沙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支持实施办法》(长高新管发〔2019〕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企业自享受政策支持之日起,书面承诺十年内工商税务关系不迁离长沙高新区,否则自愿全额退回所获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涉及长沙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支持。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湖南省、长沙市颁布新规,从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长沙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长沙高新区雏鹰企业申报表
         2. 长沙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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