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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省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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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9-04-03 15:44     (点击: )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我省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高企认定实施常年申报,2019年高企认定评审分三批次进行,第一批认定评审时间为5月16日,第二批为7月16日,第三批为9月16日

  二、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八项条件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要求,详见附件《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三、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注册,按要求和提示填写申报材料和《企业注册登记表》。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系统申报

  申报企业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所有认定申报材料。企业应利用8M的附件上传申报材料,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三)核实初审

  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后,提交辖区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初审推荐。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在认定评审时间节点前完成初审推荐,并将推荐企业纸质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初步核实意见表》、公函及名单统一报送省认定办受理。长沙地区可由县市区科技局直接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四)认定评审

  2019年高企认定评审工作分三批次进行。省认定机构对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推荐企业进行受理,组织专家认定评审、技术和财务核查,将审核认定评审结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要求

  1.各级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企申报材料核实和初审推荐工作,按照2019年高企认定评审工作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申报工作。

  2.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商合作,面向拟申报认定企业,分层、分类组织开展高企认定政策和专业技术宣讲培训,扎实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咨询答疑等申报指导工作。

  五、联系方式

  (一)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省科技厅高新处 王 红  0731-88988819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郑国荣  0731-85165475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吴志红  0731-85554851

  (二)系统申报及材料报送

  咨询电话:0731-88988755、88988006

  地址:长沙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1楼1116室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附件2:

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须知

一、申报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所需材料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和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四)研发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成果来源可提供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提供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指标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证明材料。

(五)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应提供包括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创新创业平台建立情况;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活动等四项指标实施操作的具体证明材料。

(六)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提供与相应在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湖南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人社部门参保公章的单位参保证明。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应符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审计和鉴证报告须粘贴防伪标识。年度审计报告如是防伪标识复印件,应由出具报告的事务所加盖骑缝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页加盖事务所公章。审计报告附件应齐全,须提供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八)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出具的报告应粘贴防伪标识),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九)近三个会计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三、认定申报有关问题

(一)关于母子公司、总分机构申报主体问题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企业,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主体一致。母子公司若均符合条件应分别申报。母子公司的情况相互独立,专利、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不能合并计算。母公司申报时若是合并报表,应有单独体现母公司的财务数据。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只能以总机构申报,应包含分支机构所有情况。

(二)关于年度审计报告问题

1. 年度审计报告份数。原则上,企业每个会计年度均应审计,出具一份年度审计报告,三个年度应出具三份审计报告。对于因上市需要等特殊原因,企业两年或三年财务数据在一个升级报告体现的,企业需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2. 年度审计报告防伪标识问题。原则上,在我省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均应纳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管,粘贴防伪标识。对于外省中介机构出具的未粘贴防伪标识的年度审计报告,应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将相关情况报省注协统一备案。

(三)关于出具专项报告中介机构备案问题

1、为企业申报高企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规定的三个条件:“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省认定机构不予认可。

2、2019年将继续由省注协、省税协对拟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核实,经核实并公告的中介机构可供2019年认定申报企业选择。2018年已公布的财税中介机构名单仍可供今年第一批申报企业选择参考。

3、企业在报送高企认定申报材料时要同时提交财税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印章页。对高企认定申报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并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能从事相关服务。

(四)关于企业创新能力鉴证问题

1、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证明材料收集整理原则上应由企业安排内部科研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负责。企业研发创新成果先进性、适用性,以及其科技项目成果验收、成果转化效能应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鉴证机构或技术成果合作、需求和受让方出具证明。

2、企业获得政府科技立项或自主研发项目应建立完整的立项、研发、成果转化过程管理档案。企业科技立项及其成果转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及财政奖补等税收优惠政策,填报高企年报等情况将作为评价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关于补正材料等时限问题

高企认定评审时存疑的企业,由省认定办通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统一进行一次性复核,必要时将进行实地核查。

(六)关于企业信息变更问题

企业重新申报认定高企发生名称、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或异地搬迁的,需在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并根据规定提交相关纸质证明材料至省认定办,经审核、公示、确认后才能进行系统申报认定。首次在系统中注册并已进行了高企认定申报的企业发生名称和核心信息变更,需在系统中填报变更信息,经省认定办审核确认后,才能进行认定评审。

(七)关于企业申报认定咨询问题

企业咨询高企申报认定政策和实操问题,可登录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在首页点击进入“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信息平台”政策法规栏目了解。高企认定结果文件网上发布15个工作日后,企业可到所属辖区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领取高企证书、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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