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经研究,即日起启动我省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高企认定实行常年申报,2024年高企认定评审工作分三批次进行。高企申报材料由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集中报送至省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三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4日(星期五)、8月16日(星期五)和10月18日(星期五)。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具体通知为准。
二、申报对象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2. 2021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4年高企资格期满,须重新提请认定。2021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应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同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
三、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二)注册登记
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操作流程完成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忘记用户名、密码的企业,可按照系统提示找回信息。
(三)提交材料
1. 网上申报材料提交。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检查无误后通过网络系统于申报截止日前提交至所属市州。
2. 书面申报材料提交。企业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属地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详见《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附件1)。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企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首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勾选“告知承诺制”,然后在线打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签字盖章,最后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系统,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地方汇总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企业的申报信息审验(收件),并在截止日前将与企业申报信息一致的推荐函、汇总表(附件2)、企业书面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省认定办。
(五)评审报备
省认定办收到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认定办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拟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1. 企业应诚信申报,对申报材料以及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省认定办在认定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2.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应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和信用等,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条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须符合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等条件。查询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s://www.cicpa.org.cn/),点击左下方“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在左下方“公共查询”中,再点击“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查询(立即查询)”,输入要查询机构名称;查询税务师事务所信息,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点击“服务大厅”栏目中的“信息服务平台”,进入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点击“行业管理”,再点击“税务师事务所查询/(注册)税务师查询”。同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3. 省认定办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省认定办将加强对高企认定申报过程的动态跟踪,对短期内大量代编申报材料、明显与业务能力不匹配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4.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实行追溯倒查,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省认定办将加大对中介机构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将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
5. 各市州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企申报材料审验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申报工作,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6.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商合作,面向拟申报认定企业,组织开展高企认定政策和专业技术宣讲培训,积极引导企业充分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扎实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咨询答疑等工作。
五、联系方式
(一)省认定办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 周玉林 0731—88988819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肖淳丹 0731-85165043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饶逸 肖知勇 0731-85579162
(二)系统申报及材料报送
省火炬创业中心
刘军 0731-88988749
李润洁 0731-88988755
附件:
1.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
2.关于推荐报送XX市州(国家高新区)2024年度第X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函
3.中介机构承诺书(范本)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4年5月11日